內政部近期提出的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修法草案,引發房東與租客雙方熱議。新制多項條文被外界視為「偏向保障租客」,其中「租期最少保障三年」的規定,更讓不少房東憂心租賃彈性受限。

不過,內政部澄清,條文中的「三年」並非一次簽約三年,而是「訂約及續約期限合計三年」的概念,亦即採「1+N」模式,只要總期數達三年即可。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、並非因自住需求而收回房屋,一經查獲,須補償房客三個月租金。
此外,修法草案中明定,租約續約時的租金調整,必須以當期「房租指數」為基準,目前約為2%出頭。換言之,若房東選擇與租客續約,租金年增幅度將受到嚴格限制。部分業者指出,若初期租金水準偏低,房東恐難以反映市場行情,因而可能選擇在政策上路前提前調漲租金,或於租期屆滿後不再續約,以重新掌握定價權。
市場分析認為,雖然修法方向有助於提升租屋穩定性、保障租客居住權益,但若缺乏周全配套與宣導,短期內恐引發房東觀望或退場,進而造成租屋供給縮減、租金上漲的反效果。
根據多位不動產的觀察家呼籲,政府應同步推出稅務優惠、租金補貼與租賃契約標準化等措施,以平衡租賃雙方權益,避免新制在推動初期引發市場恐慌。
